導讀:丈夫去世醫院拒絕為妻子胚胎移植 如此做合乎情理嗎?以及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醫院認為, 王某的丈夫因死亡無法簽署后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所需要的各類文件,無法明確是否進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必備程序無法完成,以及因王某的丈夫去世,王某屬于單身婦女的范疇,按相關規章文件中規定的“不得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為由,醫院拒絕繼續為王某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王某認為 ,丈夫在世時,明確表示了對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醫院實施了相關手術,醫院也為他們夫婦培育并冷凍了胚胎。他們夫婦與醫院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繼續履行,所以,王某將柳州市某醫院起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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